最近因為毒奶事件,還有颱風的關係。所以9/27時有一則新聞一直沒看到,到了今天我才發現。這就是陳幸妤告邱毅誹謗案宣判了。新聞連結在此─稱陳幸妤在美置產,邱毅無罪。
法官審理認為,邱毅並無誹謗故意,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明陳幸妤姐弟在美開戶、置產,但並不表示就沒有這些事實細節存在...
法官認為邱毅是根據在美國的民眾提供的檢舉資料,盡調查能事...
二人身為國家元首家屬身分,邱毅的說法,縱使聳動、誇張,卻和第一家庭當時是否牽涉相關貪瀆弊案有關,屬公共事務之一,目的不外是要喚起一般民眾注意。
這下我終於了解了,即使你再聳動、誇張,只要是屬公共事務,可以喚起一般民眾注意,毫無證據的事隨便講也不會被判誹謗的。
那根據這判例,那我應該可以開記者會說:「我聽說這法官收了邱毅五百萬,所以才判他無罪的。」反正─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他收了邱毅五百萬,但並不表示就沒有這些事實細節存在。(喂,法官大人,你確定你以前有好好上課嗎?無罪推定有沒有聽過啊?)
再來我也應該可以開記者會說:「我聽說馬英九是gay,他和金溥聰有一腿。」反正─他身為國家元首,我的說法從使聳動、誇張,亦屬公共事務,目的不外是要喚起一般民眾注意同志人權。
依這個判決書的理由,我如果開記者會這樣說,一定能被判無罪的,法官大人你說對不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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